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
發文字號:原民發綜字第1150005205號
主旨: 公告修正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: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本中心115年7月29日原民發綜字第1150005205號令。
公告事項(修正要點):
1.門票免費與優待對象調整:
(1)明確規範未滿六歲兒童為免費票對象;年滿六歲之兒童回歸適用學生半票。
(2)其他免費對象維持:年滿65歲以上老人、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、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2.停車清潔費調整及新增免收範圍:收費金額調整(自93年迄今考量物價指數調整):
(1)機車:新台幣 20元 / 次
(2)小型車:新台幣 50元 / 次
(3)大型車(遊覽車、中型巴士):新台幣 70元 / 次
3.新增免收停車清潔費車輛:
(1)執行任務之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垃圾車。
(2)協助本中心宣傳及前來採訪之記者座車(憑記者證申請)。
(3)其他經本中心認定執行公務之車輛。
4.專案核准減免門票:與本中心共同辦理或各機關、學校辦理之文化、社教、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,經本中心專案核准後,得免收或酌減門票收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