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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借

場地租借說明
一、申請使用時間分為小時、半日、全日三種:
(一)小時:僅限於娜麓灣歌舞館,使用時間不足一小時,以一小時計。
(二)半日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(各時段四小時)。
(三)全日: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。
二、場地使用須知:
(一)會場佈置或排演,本中心提供半天免費使用,超過半天視為開始付費使用;並應於租借時即告知本中心此項需求,俾利場地之預留。
(二)場地使用目的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不得申請使用,已核准使用者本中心得停止使用:
1、違背國家安全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。
2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。
3、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(三)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前函文本中心同意使用,本中心依規定核准使用並辦理登記後,始完成使用租借事宜。
(四)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,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、時間、內容使用,不得擅自變更;但使用人申請登記後,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社教活動時,本中心得儘速通知使用單位撤銷或變更使用日期及時間,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(五)申請使用單位應先繳納使用規費,活動辦理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。
(六)申請使用單位所繳納之費用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還:
1、申請使用單位因故無法使用,並於使用前三天通知本中心者。
2、因本中心緊急需要或奉令舉辦社教活動,請使用單位撤銷使用者。
(七)申請使用單位應善盡善良使用責任,ㄧ切設施及公務,非經本中心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或改變,如需臨時按裝各項照明設備時,應先經本中心同意,會同本中心專業人員辦理,不得私自架設。場地及設施如有毀損或短缺情形,使用單位應負修護或損壞賠償責任。
(八)娜麓灣歌舞館、演藝廳、視聽館、會議廳內禁止飲食,使用單位應確實執行。
(九)申請使用單位如需張貼海報等宣傳標語,應依本中心指定之方式、地點張貼。
三、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,得免徵及酌減使用規費之規定如下:
(一)學校共同辦理之文化、社教、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規費。
(二)本中心與民間團體共同辦理之文化、社教、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得酌減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五十。
(三)各機關、學校辦理文化、社教、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得酌減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本中心各單位因公務需要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,惟仍需辦理使用登記,並遵守各項使用規定。
  
☎️  本中心電話:08-7991219   傳真:08-79935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