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園區

CULTURAL PAR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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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物失物招領服務

一、拾得遺失物時,交由遊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點驗,並由捨得人填寫失物(招領)登記表單。
二、領取遺失物品前,請先致電遊客服務中心,確認物品保管地點及本園區開園時間。
三、遊客領取遺失物時,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,並出示身分證及登記始得辦理遺失物認領。
四、若所有人不克親自領取委託他人代領時,代領人須持自己及所有人之身分證件,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。
五、若遺失物品無所有人領取時,由本園區遊客服務中心暫管1個月,後所有人未來認領,將轉送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派出所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