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時代的變遷,台灣原住民族逐漸認知族群文化保存的重要性,遂在族群領袖及各界有識之士之建議下,終於開啟政府設置原住民戶外博物館的文化園區。
民國65年,台灣省政府初期訂定設置「山地文化村」,目的在「為保存、維護原住民固有文化,提供學術研究及交流,發展社會教育暨配合觀光事業的發展」。經台灣省政府民政廳邀請專家、學者會勘,權衡全省各地條件後,於民國69年03月確定名稱為「台灣山地文化園區」,並委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整體規劃,組成兼具學術、行政及原住民族意見領袖的功能性委員會積極推動。於民國75年成立「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」,隸屬台灣省政府民政廳,次年正式開啟營運。民國83年第五次修憲將「山地」修正為「原住民」,機關名稱配合更名為「台灣原住民文化園區管理處」。
民國86年7月1日改隸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,更名為「台灣原住民文化園區管理局」,民國88年7月1日省虛級化(精省),改隸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,機關名稱改為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」,民國91年3月25日奉行政院令更名為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」,民國105年1月15日,改組更名為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」,仍隸屬原住民族委員會。冀期藉由公部門文化園區主題性的存在,不斷累積其文化詮釋能量;也讓國內外人士藉由文化知性之旅的過程,瞭解並尊重台灣原住民族文化。
本中心隸屬原住民族委員會,置主任、副主任、綜合企劃組、藝術展演組、文化推廣組及主計室、人事室。
• 主任-綜理本中心業務。
• 副主任-襄理本中心業務。
• 綜合企劃組
1.施政計畫之規劃、協調及管制考核。
2.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。
3.議事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4.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、執行、協調及維護管理。
5.安全維護、宿舍、車輛及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6.法制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7.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。
8.不屬其他各組、室事項 。
• 藝術展演組
1.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、推動及管理。
2.原住民族音樂舞蹈與民俗活動之研究、編導策劃及演出。
3.原住民族文化藝術、工藝人才之培訓、輔導、交流及發展。
4.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數位化、加值設計及運用推廣。
5.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傳統建築、原住民族生活形態與藝術工藝展示、管理維護及研究。
6.原住民族藝文活動資訊之蒐集、管理及服務。
7.其他有關藝術展演事項。
• 文化推廣組
1.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(化)館之輔導、評鑑及館際交流。
2.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、典藏、保存、維護、活用及執行。
3.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、譯述、編輯、出版及研究之執行。
4.原住民族學術研究、產官學機關(構)、團體策略聯盟、國際訪團之規劃執行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推動。
5.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導覽、解說服務、文化生活體驗、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、推動、協調及宣傳行銷。
6.文化志工之招募、培訓及運用管理。
7.其他有關文化推廣事項。
• 主計室-綜理會計、審計業務。
• 人事室-綜理人事行政管理業務。